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3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山。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琴。
原审
被告:于广成。
原审
被告:顾英凤。
原审
被告:张正伯。
上诉人沃山因与被上诉人唐琴、原审被告于广成、顾英凤、张正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沃山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沃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沃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沃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伟平
代理
审判员 朱 倩
代理
审判员 荀玉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