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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3007号

唐琴与沃山、于广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沃山,唐琴,于广成,顾英凤,张正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3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山。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琴。

原审

被告:于广成。

原审

被告:顾英凤。

原审

被告:张正伯。

上诉人沃山因与被上诉人唐琴、原审被告于广成、顾英凤、张正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民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沃山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沃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沃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沃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伟平

代理

审判员  朱 倩

代理

审判员  荀玉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