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03号申请人宋伊兵,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申请人洛阳市君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78号7幢第2间。法定代表人于俊涛。被申请人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东路3幢401-412。法定代表人于俊义。被申请人于俊义,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于俊涛,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孟海霞,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申请人宋伊兵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君元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俊义、于俊涛、孟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伊兵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君元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俊义、于俊涛、孟海霞名下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洛阳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龙区开元大道248号1幢101(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1979**号)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君元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智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俊义、于俊涛、孟海霞名下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