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创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京路。被执行人吉林省万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法定代表人李开,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开,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孙艳,女,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创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开、孙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4)昌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吉林市创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603,5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经本院核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开、孙艳除诉前保全孙艳所有的房屋外,未查到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后经被执行人李开、孙艳的姐姐李欣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创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李欣自愿代吉林省万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开、孙艳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创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400,000.00元,余款及利息和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创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执行。被执行人按约定的款项存入本院账户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诉前保全物的查封。现李欣代吉林省万粮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开、孙艳已将执行款400,000.00元存入本院账户,并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8,435.00元由申请执行人缴纳并承担。鉴于此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雨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