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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482号之一

陈国庆与被执行人刘安明、吴晓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庆,刘安明,吴晓玲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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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庆,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解放村*栋***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59********。被执行人刘安明,男,汉族,1961年8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杨梅塘一村散户**号。身份证号码:4302111961********。被执行人吴晓玲,女,汉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杨梅塘一村散户**号。身份证号码:4302111962********。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庆与被执行人刘安明、吴晓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刘安明、吴晓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香兰

审 判 员  胡 艳

代理

审判员  朱光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