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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恢107号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与孙海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孙海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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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孙海洪,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孙海洪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公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十���十六日

书 记 员  盛守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