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246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文昌南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153794016W(1-5)。
法定代表人:施正清,该公司经理。诉讼
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大庆,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了原告安徽省和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谭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彭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彭 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