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徐卫群,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少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博厚担保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尹芳芳,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额(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少华、陕西博厚担保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徐卫群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少华、陕西博厚担保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卫群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6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卫群发现被执行人王少华、陕西博厚担保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剑桥
审判员 杨李军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