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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4民初2046号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24民初2046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1日,回族,职工,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田某,男,生于1988年10月1日,回族,职工,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生于1965年10月24日,回族,退休工人,初中文化。系被告田某之父,一般代理。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马士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2月14日结婚,婚后补领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田某甲(2015年11月10日生)。在我怀孕期间,被告每两个月才来看我一次,且经常说让我将孩子打掉,我生下孩子到坐月子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回来照看我。2016年2月5日,被告又将我逐出家门,无奈我在娘家居住至今。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离婚;2、孩子由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3、由被告返还陪嫁现金7万元、被告从我的信用卡中支取的现金4万元、我收取亲戚礼金1.9万元、我的同事和同学礼金3.2万元;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奔腾X80轿车1辆(婚前被告购买,由我个人出资2万元);5、由被告返还我黄金首饰110克及个人物品。

被告田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婚后原告在惠农工作期间我经常去看她,原告坐月子之前我们的关系很好,生孩子后,原告与我及其家庭成员没有发生任何矛盾,坐月期间原告母亲嫌我母亲丑、太邋遢与我母亲发生了矛盾。出月后,原告抱着孩子去医院看病,医生要求孩子住院治疗,原告却强行将孩子抱回娘家,后我将原告和孩子接回家,后原告要求去念经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没有陪嫁7万元,我曾从原告的信用卡中支取了2万元,但已偿还。对于原告所说的礼金我没有见。轿车是我于2014年4月就订购的,原告没有出资,原告所说的2万元实际是我为了给她家凑彩礼从她的卡上取的钱。首饰原告已全部拿走了。原告出示的证据有:1、农行交易明细清单2张,证明被告从原告信用卡支取现金4万元的事实;2、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认可支取信用卡现金并承诺还款的事实;3、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辱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和被告有外遇的事实;4、图片3张,证明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和砸坏手机、家具的事实;5、证明2份,证明被告工资收入情况。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质证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只取了2万元,后给原告给了2万元让偿还该借款;2、对证据2有异议,其手机原告经常拿着,不清楚这些内容;3、证据3无异议,聊天时骂过原告是事实,但不能证明有外遇的事实;4、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将原告走出家门,手机和机顶盒不是其故意砸坏的;5、对证据5无异议。被告出示购车合同1份,证明轿车不属于共同财产,该车产权属于福鑫汽贸公司财产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合同是订车时签订的,不能证明车辆所有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于2014年12月14日结婚,婚后补领了结婚证,于2015年11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田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在原告生孩子后,双方为琐事发生了矛盾,自2016年2月起被告在娘家或单位职工宿舍居住至今。现原告诉讼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姻存续期间虽为琐事发生了家庭纠纷,但如妥善处理矛盾,本着互谅、包容的态度,夫妻关系仍能和好,经核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士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鑫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