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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417号之一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某、葛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葛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某某,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葛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葛某某借款合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葛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洪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