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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3179号

郑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与郑州德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郑州德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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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179号申请人郑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德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曙光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德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陆 丹

审判员  赵 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金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