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178号
原告:李仲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晓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敏,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仲华与被告夏晓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妙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涯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