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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178号

李仲华与夏晓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仲华,夏晓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178号

原告:李仲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晓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敏,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仲华与被告夏晓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仲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妙琴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涯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