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清,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海清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力承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1月将执行款781.72元、29432.99元分别汇入我院账户。本院将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刘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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