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516号罪犯郝发水,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0日作出(2004)邢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发水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郝发水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4年10月27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7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8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3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12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我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郝发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发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郝发水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发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张瑞征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