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12215号

杨晓明与王一红、乐亭县信达商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明,王一红,乐亭县信达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2215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明,联系方式03151****。被执行人王一红,被执行人乐亭县信达商场,

法定代表人:王一红。杨晓明申请王一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9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晓明于2016-8-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97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郭福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