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820号被执行人王聚峰,男,汉族,1969年03月07日生。关于被执行人王聚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刑初字第003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聚峰的银行存款2000元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陈杰民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金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