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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执416号

孙永洪、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永洪,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3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洪,男,生于1981年10月19,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执行人: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松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永洪与被执行人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永洪执行款292633.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款292633.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攀

审判员  李太刚

审判员  郑开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