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陆维军本院在执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陆维军其他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