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李彩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凯信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彩珍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凯信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凯信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凯信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杨宏宾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