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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1344号

王飞与牟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飞,牟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王飞。

被执行人:牟新。王飞诉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审结。该案(2015)寿民初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飞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实际情况,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3执13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武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秀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