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8刑初257号

杨玉明杨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杨玉明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明杨某,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息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息县人民检察���以息检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明杨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明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杨玉明杨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其购买的位于息县项店镇曹集村关庄组东边鱼塘埂和鱼塘南边东西水泥路南侧的杨树砍伐228棵,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计算为21.3418立方米(蓄积)。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杨玉明杨某主动到息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玉明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人杨某、常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杨玉明���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被伐树木根径检尺蓄积计算表;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明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其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明杨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玉明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玉明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玉明杨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玉明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樊 鑫

审判员 张 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路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