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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民终353号

赵美玲与朔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美玲,朔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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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民终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美玲,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一栋,山西辞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建华,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长宁街。法定代表人王福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生宇,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美玲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美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一栋、常建华,被上诉人朔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生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赵彩兰

审判员  李中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