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法院支 付 令(2016)吉0882民督230号
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刘跃贤,男,汉族,1949年7月29日生,农民,现居住在大安市。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刘跃贤于2004年8月2日向红岗子支行借款本金1257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6.637500‰,约定还款日期为2005年7月31日,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该欠款,被申请人拒不还款,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金共计12570元,利息433.41元,至今未按约定还款。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跃贤应当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2570元及利息433.41元,共计13003.41元,支付令申请费42元,由被申请人刘跃贤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吴多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