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岭。被执行人关运科。被执行人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澳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03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3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 �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