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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岭与被执行人关运科、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东澳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红岭,关运科,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东澳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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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岭。被执行人关运科。被执行人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澳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03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3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毕           胜执行员 姚   �   �   楠执行员 丁孝飞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