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293号之二
原告:李国根,男,1951年9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青山,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少文,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
原告李国根与被告向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湘1281民初2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原告李国根所有的座落在洪江市某某镇的房产予以查封。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李国根所有的座落在洪江市某某镇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少波
人民陪审员 瞿素梅
人民陪审员 黄明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