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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1349号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方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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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1349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云。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品,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方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席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