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610号
原告:程东勤,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任明,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滨河湾南区。
被告:张敏德,女,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滨河湾南区。以上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程东勤与被告任明、张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东勤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东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东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程东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瑞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