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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2610号

程东勤与任明、张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东勤,任明,张敏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610号

原告:程东勤,女,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任明,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滨河湾南区。

被告:张敏德,女,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滨河湾南区。以上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程东勤与被告任明、张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东勤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东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东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程东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瑞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