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4民初1990号
原告:桂林市恒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修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靖耕,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娟,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小平,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恒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邝伟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由于起诉被告错误,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恒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按简易程序减半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李付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