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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6085号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双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双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6085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陈双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行审字第0064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双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双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双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双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48的存款人民币15275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