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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2207号

吴思宁与张文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207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楼德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宣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