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207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楼德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宣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