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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4560号

蔡春杰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春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45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蔡春杰,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聂辰席,局长。

上诉人蔡春杰因要求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春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蔡春杰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春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春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井玉

代理

审判员  哈胜男

代理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静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