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1766号
原告: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宝西路1号会所A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红,女,1961年5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黄有胜,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
原告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宸方馨公司)诉被告黄有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宸方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红、李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有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宸方馨公司向本院诉讼请求:1.支付拖欠的物业费4762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黄有胜系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东里54号楼602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4.8平方米。原告华宸方馨公司为被告黄有胜上述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2.4元。被告黄有胜未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7日期间的物业费。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上述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黄有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宸方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762元。如果被告黄有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有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桂盼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