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91民初1559号

马群与李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群,李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559号

原告:马群。

被告:李君。

原告马群与被告李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群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迎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