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559号
原告:马群。
被告:李君。
原告马群与被告李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群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迎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薇 百度搜索“”
马群与李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559号
原告:马群。
被告:李君。
原告马群与被告李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群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迎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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