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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李三保与被执行人江苏有为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三保,江苏有为塑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876号申请人李三保,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有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观山工业集中区。关于申请人李三保与被执行人江苏有为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苏0117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有为塑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实际执行到位30000元。对剩余执行款项,申请人李三保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苏0117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