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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647号

曾庆云与厦门安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庆云,厦门安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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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曾庆云,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厦门安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卢进展。申请执行人���庆云与被执行人厦门安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狮劳仲案(2016)1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厦门安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庆云工资57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厦门安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应在2016年5月3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厦门安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厦门安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有工资577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因查被执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6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耿聪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