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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2838号

郑炳云与马良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炳云,马良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838号申请执行人郑炳云。被执行人马良友。本院在执行郑炳云与马良友(2016)浙0726执283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8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明政助理

审判员  陈 湧助理

审判员  陈正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鑫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