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838号申请执行人郑炳云。被执行人马良友。本院在执行郑炳云与马良友(2016)浙0726执283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8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明政助理
审判员 陈 湧助理
审判员 陈正校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鑫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