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终2238号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对陈英上诉昆明市官渡区食力派餐厅确认劳动关系及追索二倍工资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云01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云01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于应付金额,因被上诉人不能提交上诉人的工资领取记录,故本院采信上诉人的主张,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9800元。”补正为“对于应付金额,因被上诉人不能提交上诉人的工资领取记录,故本院采信上诉人的主张,按照1800元/月的标准予以支持,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为19800元。”
审 判 长 吕 强
代理
审判员 秦 伟
代理
审判员 吕秋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寿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