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772号申请人郗恩玺,男,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关佳旺,男,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任静伟,女,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时玉庆,男,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滕州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时玉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郗恩玺与被申请人任静伟、时玉庆、滕州丰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郗恩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在XX集团XXXXXX有限公司开发的“XXXX”ABC楼下储藏室、停车位,A楼25层2501、2502、2503、2504,A楼26层2601、2602、2603、2604、1704、1504、1404,商业部分用房其中一层1974.76㎡,C楼1601。担保人关佳旺自愿提供其本人名下的位于滕州市XXXX花园26-1-502室房产一处及鲁DEDX**号、鲁AUXX**号轿车两辆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郗恩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关佳旺名下的位于滕州市XXXX花园26-1-502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至年月日;
二、查封担保人关佳旺名下的鲁DEDX**号、鲁AUXX**号轿车两辆,在查封期间内,由关佳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至年月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在XX集团XXXXXX有限公司开发的“XXXX”ABC楼下储藏室、停车位,A楼25层2501、2502、2503、2504,A楼26层2601、2602、2603、2604、1704、1504、1404,商业部分用房其中一层1974.76㎡,C楼1601。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郗恩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向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