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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民初1293号

杨XX诉崔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3民初129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襄汾县新城镇湖李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霞,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襄汾县南辛店乡贾罕村村民。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建

审 判 员  段超凡

人民陪审员  石根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