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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698号

安徽省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大伟、蒋丹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大伟,蒋丹丹,应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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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282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9186771-8。 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大伟,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蒋丹丹,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应玲,女,1982年4月4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大伟蒋丹丹应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被执行人未履行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大伟蒋丹丹应玲的银行存款23655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