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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28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与韦海坤、王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韦海坤,王金凤,覃顺指,覃达农,覃志走,覃月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负责人梁宏坚,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韦海坤,居民,身份证号号码:452724197205202842。

被执行人:王金凤,居民,身份证号号码:452724197205202842。

被执行人:覃顺指,居民,身份证号号码:452724196802042811。

被执行人:覃达农,居民,身份证号号码:452724196903102828。

被执行人:覃志走,居民,身份证号号码:452724197111032854。

被执行人:覃月柒,居民,身份证号号码:452724197611052861x。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县支行与覃顺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281号,本次立案的标的为54757.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覃顺指等六人得款54757.5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亦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志甫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谭 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