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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30执236号

施镜全申请执行高贵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施镜全,高贵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30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施镜全,男,1942年12月8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牛街乡牛街村民委员会牛街村*组**号。被执行人高贵安,男,1960年8月4日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牛街乡牛街村民委员会牛街村下*组,现住大理市下关镇兴国路牛街饭店。申请执行人施镜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贵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07)洱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

一、被告高贵安欠原告施镜全人民币350000元,自愿于2007年11月17日前偿还60000元及其从2007年8月30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信用社贷款利息,2008年8月30日前偿还80000元及其从2007年8月30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信用社贷款利息,余款210000元从2009年至2015年每年11月16日前偿还30000元。

二、如被告高贵安对余款210000元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施镜全自愿放弃利息,逾期还款则由其承担银行利息。(2007)洱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执行人高贵安履行了部份后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施镜全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告高贵安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6日应归还的两期60000元。经本院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6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施镜全向本院申请执行被告高贵安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16日应归还的两期60000元,经本院执行后,执行人高贵安已经履行完毕。2016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施镜全向本院申请执行被告高贵安应于2008年8月30日前偿还的15800元及2009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16日前每年应偿还的30000元,共计1058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贵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高贵安于2016年9月2日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将异议书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经审查,(2007)洱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中2008年8月30日前偿还欠款的申请期间期间至2010年8月30日届满,2011年11月16日前应偿还的申请期间至2013年11月16日届满,申请书人的申请均已超过民诉法规定的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施镜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贵安应于2008年8月30日前偿还的15800元及2009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16日前每年应偿还的30000元,共计105800元的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卫     东

审判员 张     全     庆

审判员 董志红

二O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