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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1880-2号

盐城市华舜建材有限公司与袁正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盐城市华舜建材有限公司,袁正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1880-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549号2幢。法定代表人黄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正杨,男,1965年12月26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正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18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伟

代理

审判员  陶鹰峰

代理

审判员  朱海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