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73号
被执行人:沈杰,男,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沈杰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刑事审判庭未提供被执行人沈杰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执行局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沈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再次移送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刑事审判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平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