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52号
申请执行人:张华平,男,住修水县。
申请执行人:李娟,女,住修水县。
被执行人:王娥,女,住修水县。
被执行人:冷君,男,住修水县。
被执行人:冷凤兰,女,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张华平;李娟申请王娥、冷君、冷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王娥、冷君、冷凤兰应支付申请人张华平;李娟案款403480.0元,承担执行费5952.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0348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理松
审 判 员 胡 桂 香
代理
审判员 李 文 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章 海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