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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恢103号

(2016)湘1129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奉妹金与被执行人李友明、唐菊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9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奉妹金,女,1962年12月2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友明,男,1969年3月15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菊英,男,1968年8月7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奉妹金与被执行人李友明、唐菊英承揽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一案,2016年9月26日被执行人李友明、唐菊英与申请执行人奉妹金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李友明、唐菊英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