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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重字第3号

宋晓莹与梁志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宋晓莹,梁志昱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重字第3号

原告:宋晓莹,女,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

被告:梁志昱,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莹与被告梁志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间解除同居关系一案在本院提起再审后,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现未有结果,本案与该案中当事人均要求对大安市锦华街丘地号4-14-93号房屋进行处理,存在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晓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志峰

审 判 员  胡广安

代理

审判员  张化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