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6498号罪犯张晓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9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0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明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0年7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3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24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晓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张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张晓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晓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红
审判员 何立龙
审判员 郭正道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