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王树魁,男,满族。被执行人周洪杰,男。本院在执行王树魁与周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洪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景宏
审判员 丛树民
审判员 于贵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洪全
王树魁与周洪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王树魁,男,满族。被执行人周洪杰,男。本院在执行王树魁与周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洪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景宏
审判员 丛树民
审判员 于贵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洪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