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法执恢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智永商贸有限公司(原河南宏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郭宏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原漯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二虎,该公司董事长。河南省宏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漯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2)郑仲裁字第4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漯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2)郑仲裁字第47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3)漯法执字第10号〕。2013年9月12日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漯法执裁字第24号裁定书:“终结(2012)郑仲裁字第47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河南宏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漯法执裁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第三人河南智永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市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在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为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4月3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河南智永商贸有限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依法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河南雅顺置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但银行只有少量存款。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沛
审判员 昝玉成
审判员 李亚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