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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464号之一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启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启亮,倪小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四贤路,组织机构代码01089746-4。法定代表人李汉民,系该委主任。被执行人潘启亮,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倪小英(潘启亮之妻),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潘启亮、倪小英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鄂0115行审1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80538元。因二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故该委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28日以二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行审1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闵运桥

审判员  袁宪华

审判员  高问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敖绪军 来源:百度“”